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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2017214曹林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林,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曹林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陈丽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丽自愿同意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丽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