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雷建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雷建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中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雷建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