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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学万与岳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万,岳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505号原告:张学万。被告:岳永伟。原告张学万与被告岳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永伟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学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岳永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支付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的逾期利息100元,2017年4月2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规定利随本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岳永伟向张学万借款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同时岳永伟承诺于2016年6月20日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岳永伟并没有遵守承诺向张学万偿还借款,经张学万多次催要,岳永伟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岳永伟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3日,岳永伟向张学万借款人民币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按2016年6月20日归还,至今,岳永伟尚未偿还该笔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岳永伟向张学万借款的事实,有其书写的借条证实,该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张学万与岳永伟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张学万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就该笔借款未书面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还款期限,对逾期还款的的利息,张学万按年利率6%计算要求岳永伟支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岳永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岳永伟向张学万返还借款本金2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00元(从2016年6月21日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随本清),本息共计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岳永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路翠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廷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