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牙克石市鑫玖仟客美食广场、王雪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市鑫玖仟客美食广场,王雪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煤田镇矿区路。法定代表人:孙彦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牙克石市鑫玖仟客美食广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中央街林城路乾豪酒店楼下。被执行人:王雪枫,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公司”)诉牙克石市鑫玖仟客美食广场、王雪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五九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鑫玖仟客美食广场、王雪枫给付房屋租金、违约金、诉讼费等共计36175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雪枫与申请执行人五九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王雪枫先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五九公司4万元(已给付完毕);二、被执行人王雪枫自2017年三季度起,每二、三季度给付申请执行人五九公司55000元、每一、四季度给付申请执行人五九公司4万元,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给付。付清房屋租金、违约金、诉讼费等361758元(含已给付的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止。执行费5326元由被执行人王雪枫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