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魏立荣与栾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立荣,栾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698号申请执行人:众业达电气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被执行人:芜湖市日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众业达电气安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日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日和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小汽车。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