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振华、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张玉,张宝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112号申请人:张振华,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张玉,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张宝勇,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振华与被申请人张玉、张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玉、张宝勇的银行存款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玉、张宝勇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安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津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