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7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金虎与冉祥胜、冉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虎,冉祥胜,冉祥英,赵振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755-2号原告:徐金虎。委托代理人:武良明,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祥胜。被告:冉祥英。被告:赵振芬。关于原告徐金虎诉被告冉祥胜、冉祥英、赵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冉祥胜、冉祥英、赵振芬在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限额冻结被告冉祥胜、冉祥英、赵振芬在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冉祥胜、冉祥英、赵振芬在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冉祥胜、冉祥英、赵振芬在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