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荣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393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裕福国际2-2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377XE。法定代表人:陈柏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康荣荣,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康荣荣已交清物业费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