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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忠玲与孔祥林、贾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玲,孔祥林,贾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忠玲,女,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孔祥林,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贾立平,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周忠玲与孔祥林、贾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4105元,执行费112元,申请人周忠玲与被执行人孔祥林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忠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202执254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