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558号原告:薛某某,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冀州区周村镇。现住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冀州区周村镇。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红明,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计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