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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根祥与戴子祥、姚德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根祥,戴子祥,姚德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574号原告:沈根祥,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戴子祥,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姚德秀,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根祥与被告戴子祥、姚德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以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根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根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沈根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昆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无代书记员 严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