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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学成与涟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成,涟水县国土资源局,施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26行初29号原告朱学成,男,1949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涟水县涟城镇红日大道。法定代表人祁鹤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敏,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礼洲,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施林红,女,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原告朱学成诉被告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施林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学成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学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保俊审判员  张 云审判员  周建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卫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