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4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蒋连长、丁荣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连长,丁荣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9号申请人:蒋连长,女,1950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庐江县。申请人:丁荣芳,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蒋连长、丁荣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蒋连长、丁荣芳因���康权纠纷,于2017年04月22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丁荣芳赔偿蒋连长医药费人民币1500元,双方因此次打架造成的其他损失均自行承担;二、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三、双方各自做好家人的工作,以后不得再因此事挑起矛盾,否则由矛盾挑起方负全部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蒋连长、丁荣芳于2017年04月22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员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