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学林、侯志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林,侯志晓,金淞,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林,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志晓,女,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淞,男,汉族,1949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原审被告: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吴山前村2组杜家桥。法定代表人:张涛。上诉人张学林、侯志晓为与被上诉人金淞、原审被告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张学林、侯志晓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学林、侯志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天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