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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心刚、金向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心刚,金向阳,楼兰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心刚,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向阳,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楼兰仙,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陈心刚为与被上诉人金向阳、原审被告楼兰仙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心刚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下城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借条》中约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实行管辖审理,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