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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陈爱霞、金有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陈爱霞,金有富,秦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465号原告: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889号农信小区***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超,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爱霞,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金有富,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秦斌,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告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陈爱霞、金有富、秦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原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芳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