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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敏诉曹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曹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308号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奇,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晋明,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诉被告曹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6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