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XXX与张克群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张克群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48号申请人:XXX,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张克群,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申请人XXX、张克群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XXX、张克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25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XXX赔偿张克群:医药费、人身伤害赔偿费等合计1472元,于17年4月25日已履行完毕;二、XXX、张克群之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