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廖拥兵与翟萍萍、翟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拥兵,翟萍萍,翟芳,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508号原告:廖拥兵,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湘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翟萍萍,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翟芳,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遥远,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幢32层4号。法定代表人:单一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廖拥兵与被告翟萍萍、翟芳、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廖拥兵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拥兵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拥兵撤诉。审判员 沈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