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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建连与张成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连,张成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连,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成范,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建连与被执行人张成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报请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2016年12月9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3执监10号执行决定书,指定本案由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成范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265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