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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继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31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继方,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继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继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继方酒后驾驶闽D×××××号小轿车行至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高速公路桥下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龙岩市博爱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继方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6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继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鉴定书、被告人陈继方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继方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继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曾  宏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奕蕴(代)附本案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