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金支行与湖南景泰峰印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金支行,湖南景泰峰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173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金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416号泊富商业广场写字楼32层。负责人易洪涛,行长。被告湖南景泰峰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259号。法定代表人陈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金支行与被告湖南景泰峰印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金支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景泰峰印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958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景泰峰印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958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毛江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