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279号原告:王某,女,199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李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黄骅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田冀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