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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钟香焕与丁素艳、张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香焕,丁素艳,张国东,钟香焕,丁素艳,张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067号原告:钟香焕,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琢,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被告:丁素艳,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国东,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钟香焕与被告丁素艳、被告张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钟香焕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香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钟香焕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