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立勇、韦日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勇,韦日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勇。被执行人韦日雄。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36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韦日雄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韦日雄已全部履行完毕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日雄名下车牌号为桂A×××××途观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陈俊儒审判员  韦光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