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倪生福与冯宽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生福,冯宽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倪生福,男,1932年03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宽心,男,1953年04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倪生福与冯宽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倪生福于2017年4月22日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其理由为被执行人冯宽心已将案件款1.8万元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25元及执行费1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