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艳萍申请执行吴建霞、李玉松、李永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萍,吴建霞,李玉松,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萍,女,1974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建霞,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松,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永强,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辉,男,1975年9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艳萍申请执行吴建霞、李玉松、李永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