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蒋翠林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蒋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法定代表人:刘革,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蒋翠林,男,生于1980年1月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翠林银行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蒋翠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翠林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7351.98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28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蒋翠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翠林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分社账户中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蒋翠林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分社账户中的存款3580元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华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