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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宋莹与刘双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莹,刘双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345号原告:宋莹,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双明,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宋莹诉被告刘双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