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2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乐明坤与周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明坤,周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266号之二申请人乐明坤,男,1983年11月3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周笑峰,男,1988年10月1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乐明坤与周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陕0929民督9号支付令以发生法律效力,周笑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乐明坤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乐明坤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益的合理处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治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志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