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791潘立新与刘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立新,刘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791号原告:潘立新,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亚,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潘立新与被告刘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潘立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立新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立新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