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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791潘立新与刘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立新,刘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791号原告:潘立新,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亚,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潘立新与被告刘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潘立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立新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立新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