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特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1申请认定史×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1,史×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特384号申请人:史×1,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史×2,男,193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代理人:史×3(被申请人史×2之子),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史×1申请认定史×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史×1称,史×2与孟×于1961年左右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二子,名史×1、史×3。史×2的父母均已去世。史×2于2017年2月8日突发脑梗。2017年2月24日经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心房纤颤、慢性心功能不全,感觉性失语,无法理解他人语言,无法正常交流。故史×1作为史×2之子,请求依法宣告史×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史×3称,史×1所述史×2亲属关系及疾病情况均属实,同意申请宣告史×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史×2与孟×于1961年左右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二子,名史×1、史×3。史×2的父母均已去世。经史×2之子史×1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史×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医院于2017年4月12日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史×2临床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史×1申请宣告其父史×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史×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冰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郎玉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