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郑怡、郑华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怡,郑华群,郑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648号申请执行人:郑怡,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华群,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华德,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买的话先人。本院在执行郑怡与被执行人郑华群、郑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7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4月18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郑华德所有的闽C×××××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了限制过户的措施,因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变现条件,且对被执行人郑华德所有的银行存款6300元予以扣划并分配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尚欠637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