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建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1202号移送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钱建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刑初116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钱建龙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金额300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芸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