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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0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玉溪市睿鑫商贸有限公司与玉溪市丞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溪市睿鑫商贸有限公司,玉溪市丞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02民初347号原告:玉溪市睿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高新区明珠路**号华瑞汽配城***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08044951X8。法定代表人:钱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金,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玉溪市丞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高新区腾霄路**号*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056956108D。法定代表人:吕锋,总经理。原告玉溪市睿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溪市丞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玉溪市丞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玉溪市睿鑫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81831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汽车维修保养厂,原、被告达成供货协议,原告向被告供应汽车润滑油及养护用品,双方在每月30日对账,被告须于次月5日前结清所欠原告的货款,但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9日共计拖欠原告81831元货款,至今分文未付,双方协商后,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并承诺于2016年12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原告将送货签收单交于被告。超出承诺付款其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欠款,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起诉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付清拖欠原告的货款8183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协议、欠条、送货签收单据予以佐证。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9日共计拖欠原告81831元,经协商后,到2016年12月27日仍拖欠货款不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818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玉溪市丞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玉溪市睿鑫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183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被告玉溪市丞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仇国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思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