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阚心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53号被执行人:阚心华,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从事个体废品收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阚心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3)港刑初字第010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阚心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阚心华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5日移送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阚心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阚心华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阚心华在银行无任何存款。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阚心华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支付宝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留在公安卷中的电话已停止使用。被执行人原租住在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河口村十四组19号,经向陈桥街道河口村查询,该组已拆迁,被执行人阚心华已不再租住。被执行人阚心华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阚心华本人和其联系方式。现被执行人阚心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阚心华列入失信人员。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阚心华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阚心华的财产、去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阚心华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去向。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阚心华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阚心华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阚心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