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商某1、郭晓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某1,郭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商某1,男,200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商某2(申请人之父),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郭晓建,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西平遥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某1与被执行人郭晓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8335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