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2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葛龙、尹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龙,尹博,张秀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74号申请人:葛龙,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尹博,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张秀桃,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申请人葛龙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尹博、张秀桃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葛龙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尹博、张秀桃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葛龙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