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同发里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艾保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同发里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艾保宁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643号原告:天津市同发里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蛇口道同发里锅炉房一层。法定代表人:郭绪生,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瀛,天津市同发里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干部。被告:艾保宁,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市同发里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艾保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同发里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同发里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宗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