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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蔡美花、黄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美花,黄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2252号申请执行人:蔡美花,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刘祥鸣,男,南平市建阳区潭城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蓝美珠,女,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黄宵,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美花与被执行人黄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宵有有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黄宵未履行的赔偿款为4869.2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丽苓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