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艺明与许俊艺、陈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明,许俊艺,陈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435号原告:陈艺明,男,1962略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许俊艺,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秋凤,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陈艺明与被告许俊艺、陈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陈艺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艺明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0元,撤诉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陈艺明负担。审判员 黄东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泽帅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