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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艺明与许俊艺、陈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明,许俊艺,陈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435号原告:陈艺明,男,1962略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许俊艺,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秋凤,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陈艺明与被告许俊艺、陈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陈艺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艺明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0元,撤诉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陈艺明负担。审判员  黄东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泽帅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