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蒋彬彬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彬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980号罪犯蒋彬彬,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六枝特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温瓯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彬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又经本院先后1次裁定,共计减刑11个月,现已实际执行五年四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彬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监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彬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蒋彬彬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彬彬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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