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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宗宇与烟台卡斯特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宇,烟台卡斯特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906号原告:陈宗宇,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万成,莱州市城港路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卡斯特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淇水村(玉海路)。法定代表人:焦召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玉,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宇与被告烟台卡斯特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因告诉主体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宇撤回对被告烟台卡斯特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邱志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怡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