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3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邹细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邹细红,付小斌,郭嘉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3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82号。负责人:刘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细红,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付小斌,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郭嘉城,男,1997年3月10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邹细红、付小斌、郭嘉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细红、付小斌、郭嘉城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293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