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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中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寿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寿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高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126号申请人:山东中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寿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迎宾路1602号。被申请人:马高峰,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中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寿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马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高峰银行账户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高峰银行账户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寿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