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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505号再审申���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陆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明,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郭小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高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岛川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虽于2007年12月4日就签订系争合同,但岛川公司在2009年才安装地下停车库并通过验收,且直至2010年4月1日才从肿瘤医院下属单位获得停车库收费发票,从而实际享有停车库收费权,开始试营业。又因为系争合同约定自双方签署附件确认停车库正式投入使用后开始起算七年经营期限,而实际上双方从未确认和签署附件文本,故停车库始终处于试营业状态,从未正式投入使用。因肿瘤医院提前解除合同,故其应赔偿七年的经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肿瘤医院提交意见称,本案合同起始日期应依据合同附件的约定计算;岛川公司提出的停车费等经济损失,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原审已判令肿瘤医院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5万元,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岛川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2月4日��订的系争合同的附件约定“双方当事人确认停车库已经具备商业运行条件,岛川公司已取得停车库的收费权并接某日常管理工作。”此后,双方并未签订其他交接文件,原审以2007年12月4日作为岛川公司接某停车库的起始日期并往后计算七年合同履行期,并无不当。由于肿瘤医院违约,导致停车库于2014年6月4日被案外人接某,岛川公司自此丧失停车库的管理及收费权,故肿瘤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审依据合同约定及查明的事实,判令肿瘤医院补偿岛川公司剩余半年合同未履行期限的预期收益并赔偿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岛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贤华审 判 员  沈旭军代理审判员  陆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晓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