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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献龙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714号原告:张献龙,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1层11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龙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献龙负担。审判员  于明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