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长友、张翠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友,张翠珍,郑倩倩,朱某,韩林,李强,刘松,韩征,李建林,王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长友,男,1957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邹平县,现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张翠珍,女,195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邹平县,现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郑倩倩,女,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朱某。法定代理人郑倩倩,女,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系朱某之母。被执行人韩林,曾用名韩士平,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邹平县。被执行人李强,男,1990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刘松,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韩征,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李建林,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王海洋,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邹平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年2016年11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海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以上被执行人现均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231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邹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释学海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