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葛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309号移送单位:潜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葛春男,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葛春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