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更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更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刑初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更明,又名张鹏,男,1995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4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30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7年4月7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更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汝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更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4日晚,曹红军、张金磊、李印乾等人在山东省临清市潘庄镇盗窃尹某价值23100元的北汽威望面包车一辆,后张金磊以4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张更明,被告人张更明明知该车为被盗车辆仍予以购买。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更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张金磊、王某等人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更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更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更明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更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少楠 来自